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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0]44号
【颁布时间】 2010-07-06
【实施时间】 2010-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5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按照统筹规划、分工负责,整合资源、提高效益,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以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为根本,以帮助农民工稳定就业和创业为目标,建立面向全体农民工的培训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企业等培训主渠道作用,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更好地服务于农民工就业、创业和自身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
  
  (二)目标任务。逐步建立健全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民工培训工作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考核。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二、统筹规划,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工作机制
  
  (三)制定实施新一轮培训规划。按照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求,制定新一轮全省农民工培训规划,并纳入我省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制本地、本行业的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农民工培训的规模和重点,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改进农民工培训任务下达方式。自2010年起,我省农民工培训年度任务的确定,由以往 “自上而下”的方式调整为“先下后上”的方式。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农业富余劳动力数量、外来农民工数量、培训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民工培训年度目标,报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民工办”),由省农民工办会同省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统一分解下达。
  
  (五)根据不同对象实施分类培训。根据不同需求,面对不同培训对象,组织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培训。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门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就地就业培训主要面向农村,围绕农产品加工等涉农工业、现代农业、农村服务业和农村特色产业开展培训。创业培训主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开展提升创业能力培训。加强对农村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六)实行农民工培训工种(项目)目录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提出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种(项目)目录,省农业部门主要负责提出就地就业培训工种(项目)目录,培训工种(项目)目录不重复交叉,报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分别组织实施。
  
  三、整合资源,健全农民工培训体系
  
  (七)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培训。各地要广泛动员和鼓励各类培训机构、符合条件的用工企业参与农民工培训工作。凡具有培训资质、具备培训条件并愿意承担当地农民工培训工作任务的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所在市、县有关部门提出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申请。市、县农民工培训管理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面向全社会选择农民工培训机构,保证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平等参与招投标。
  
  (八)认真开展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各市要制定统一的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规范,明确定点培训机构在资金、师资、设备、场地等方面的必备条件。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农业部门分别认定(但不重复)定点培训机构,确定其承担的培训工种(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对经认定的机构,统一标识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新型农民培训和农民工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
  
  (九)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体系。立足现有的培训资源,对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和“星火科技培训行动”等农民工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建立以政府为主导,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为主体,社会培训机构、用工企业(单位)共同参与,农村教育培训网络为补充,覆盖城乡的农民工培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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