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7-01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7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六)各级政府应制定承债资金偿还计划,妥善安排偿还资金。承债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政府承债部分应先予偿还。
  
  (七)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基准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除本方案明确规定的时间外,其他如欠费核算、承债时间、漏保职工在岗时间等,均以2005年12月31日为基准。
  
  四、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结束。
  
  (一)准备阶段 (7月1日至7月15日)。
  
  省政府召开全省试点工作启动会议,部署工作。各试点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成立组织机构,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二)操作阶段 (7月16日至10月15日)。
  
  试点地方召开启动工作会议,组织政策宣传,开展企业个人申报、资格审核、清理欠费等项工作,核算企业缴费和筹措财政承债等配套资金,收取养老保险费,为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三)总结阶段 (10月16日至10月31日)。
  
  各试点地方总结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领导小组。省里召开总结座谈会,总结试点工作,部署下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解决好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问题是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关系到集体经济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各试点地方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握节奏,先易后难,严肃政策,严密程序,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积极稳妥地完成试点任务。为做好这项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省解决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等群体养老保险问题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各试点地区也要按省里的模式,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合力推进。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试点地方政府对这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全力推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这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代政府审核企业缴费能力。国资委和工商部门负责厂办大集体企业资格及其职工身份的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缴费能力,筹措承债资金。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算企业及个人欠费情况,按规定收取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发放基本养老金。公安、信访部门负责做好信访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试点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企业及其职工全面落实试点政策,筹措配套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企业欠费情况及缴费能力的审核工作,并做好所辖企业及其职工的稳定工作。
  
  (三)强化宣传,舆论先行。各试点地方、各部门和试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站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吉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活动。要严格把握政策宣传口径,按省里制定的宣传提纲和统一口径进行宣传。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和形式,宣传解读试点政策,尽量使所有厂办大集体职工都了解和掌握政策要点。要深入企业,接触职工,了解他们对试点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答疑,使他们能积极配合做好试点工作。
  
  (四)疏导矛盾,维护稳定。各试点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意掌握试点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和方法,遇有特殊问题,应及时向省里反映。对本地前后政策不衔接引发的矛盾,要前后兼顾,统筹考虑,妥善决策。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可多方采取助保措施,帮助其减缓缴费压力,促其参保续保。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按政策审核参保续保人员的资格,以防相邻群体的攀比。各地都要设立并公开举报监督电话,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开展试点工作的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方面都要增强维护稳定的责任意识。要加强不稳定因素排查,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要制定应急预案,努力将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对违反工作纪律,随意执行试点政策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