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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附件: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操作办法 (暂行) 为规范和统一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政府承债业务操作程序,根据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 《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四平、白山3个市 (含所辖县、市和辖区)开展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试点工作。试点地方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参加试点。 二、操作内容 (一)符合 《试点方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应填写《欠费厂办大集体申请承债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初审,社保经办机构核实欠费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代政府审核同意,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同级政府承债。 符合条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补缴欠费时需携带以下资料和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企业职工档案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依法应该提供的材料。 负责承债的地方政府应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承债书。 (二)符合 《试点方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和个人需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1.当地政府批准的文件。 2.职工本人档案和居民身份证。 3.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 4.其他依法应该提供的材料。 (三)符合 《试点方案》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1.职工本人档案和居民身份证。 2.其他依法应该提供的材料。 (四)符合 《试点方案》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职工本人档案和居民身份证。 3.其他依法应该提供的材料。 三、附则 (一)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基准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除 《试点方案》明确规定的时间外,其他如欠费核算、承债时间、漏保职工在岗时间等,均以2005年12月31日为基准。 (二)试点结束后,各试点地区要将地方政府承债情况连同厂办大集体企业欠费汇总表、厂办大集体企业欠费职工明细表、厂办大集体企业欠费承债书一并上报省领导小组。 附:1.欠费厂办大集体企业申请承债审批表 2.厂办大集体企业欠费汇总表 3.厂办大集体企业欠费职工明细表 4.厂办大集体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政府承债书 (样本) 附1 欠费厂办大集体企业申请承债审批表
注:企业申请承债同时上报人员名册,人社、财政、社保各1份。 附2 厂办大集体企业欠费汇总表 填报时间:单位:人、万元
填报人: 社保机构(章): 附3 厂办大集体企业欠费职工明细表 填表时间: 单位:人、元
附4 厂办大集体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 政府承债书(样本) ×××社会保险局: 截至2005年12月底,我市 (县、市、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企业共有 户,单位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万元,现已补缴 万元,补缴比例为 %。按照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对企业尚欠部分先由本级政府承债,拟在 年内还清,每年偿还比例 %。期间如有欠费企业所涉及的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陆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本级政府负责筹措资金,将涉及退休人员和关系转移人员的这部分欠费分别补清。 本承诺不因政府换届或主要领导变动而变更。 附表:厂办大集体试点企业欠费涉及职工明细表 市 (县、市、区)长 (签字):
政府盖章:二○一○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