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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夫妻任何一方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 (五)申请人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三亚市农村农业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民政特困对象,包括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孤寡老人、其他符合条件的特困对象; 3、申请人现有住房已不具备居住条件,年久失修,残损破旧,不御风雨,存在严重结构缺陷和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居住安全的; 4、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其他政策性住房; 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六)申请人申请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危房、简易房改造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三亚市农村农业户口,且为家庭户主; 2、申请人民族成份为少数民族; 3、申请人现有住房属危房或简易房,不能保证居住安全的。危房认定标准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业技术认定的等级危房;房屋墙体或屋顶明显破裂且有继续迁延损坏倾向难以修复的住房;直观上已濒临倒塌的土坯房或砖瓦房等。简易房认定标准为:专用砖木、铁皮、油毡等建材简单搭建的棚屋等住宅。规划拆迁住房不在此列; 4、申请人自筹资金改造住房存在困难,经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由镇政府核查属实; 5、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其他政策性住房。 (七) 申请人家庭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且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保障性住房申请给予优先考虑。 五、申报范围 (一)除已经市住建局审核确认具有保障性住房资格的申请人此次不需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外,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都可以提出申请。 (二)因旧城改造或基本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家庭户,随旧城改造或基本建设的进度按政策执行。 六、申报程序(2010年3月23日-4月10日) (一)申报材料 申请人申报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批表》或《三亚市农村危房、简易房改造申报审批表》。 2、户主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户主夫妻有一方户口不在三亚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房产证明。 4、申请人为低保户家庭的,需提供《低保证》、《医疗救助证》。 5、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还需提交个人的书面申请书。 (二)申报方式 对符合申报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户,由户主直接提出申报。 (三)申领表格 符合申报条件的居民在申报时间内到辖区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领取申报审批表填报,或登陆到三亚市统计信息网(www.systats.gov.cn)下载申报审批表填报。 (四)提出申请 申请人原则上向所在辖区村(居)委会申报,但申请人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向所在单位申报;已移交社区居委会管理的市属关停并转的国有企业职工,向所在辖区居委会申报;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的干部职工,向所在下属单位申报。 申请人应向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交填写好的申报审批表及相关申报材料。 (五)受理申请 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回执单》。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审核程序(2010年4月11日-6月15日) (一)初审(4月11日-4月30日) 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就业、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具体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审核材料: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完成家庭人口、就业、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2、入户调查: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组成入户调查小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收入、是否危房或简易房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进行公示: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及入户调查人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记录审查不合格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