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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在申报审批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在5日内完成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属于村(居)委会初审的,由村(居)委会将申报材料上报区管委会、镇政府;属于市属国有企业初审的,由该企业直接上报市国资委;属于下属单位初审的,由该下属单位上报其市属主管单位。 (二)复审(5月1日-5月15日) 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申请资格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应当记录备案复审不合格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复审合格的,要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市统计局。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干部职工申报的材料,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本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统计局。 市统计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质量审核,把握好质量关,并对申报审批表数据进行录入。根据工作要求,数据处理录入与申报审核工作同时交叉进行。市统计局数据录入后将申报材料报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民宗委进行终审。属于申报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双限房和事业单位经济适用房的,将申报材料报市住建局;属于申报农村危房和简易房改造的,将申报材料分别报市民政局、市民宗委。 (三)终审(5月16日-6月15日) 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和市民宗委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材料进行终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记录备案复审不合格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终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三亚晨报、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记录备案终审不合格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期间无异议并终审合格的,应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署终审意见并盖章,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取得购买或廉租保障性住房资格。 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和市民宗委要将终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市统计局,以便更新申报数据库。 八、数据处理和材料建档 (一)数据处理。市统计局负责对申报审批表数据处理软件的设计,数据的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数据处理完成后,要生成基层档案管理数据库,并把电子版数据反馈到初审和复审单位,建立基层单位统一的动态数据库管理系统。 (二)材料建档。村(居)委会、申报人所在单位、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民宗委、市属主管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建档,形成我市住房保障对象的基础档案数据库。 九、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次申报工作的领导,成立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协副主席方中里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统计局局长张利、市住建局局长李洪海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统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宗委、市民政局、市国资委、河东区管委会、河西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 十、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批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数据资料的处理和汇总以及保障性住房申报的宣传工作。 (二)市住建局:负责对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终审。 (三)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上报。 (四)区管委:负责对辖区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上报。 (五)镇政府:负责对辖区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上报。 (六)市民政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申报材料进行终审。 (七)市民宗委:负责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危房、简易房改造的申报材料进行终审。 (八)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申报工作经费的落实。 (九)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查询申请人户籍档案。 (十)市监察局:负责对保障性住房申报工作进行监督,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是民生工作之首,事关百姓生活质量,各成员单位要对此高度重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充分认识本次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证本次申报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