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9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地震重灾区受灾群众相对集中安置点地质灾害隐患复查复核工作项目任务书的通知


  各相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及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省政府2009年12月1日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次生地质灾害风险控制工作专题会议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次生地质灾害风险控制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9]295号)精神,经我厅2010年第7次厅务会审定,决定于近期启动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相对集中安置点地质灾害隐患复查复核工作。现将项目任务下达,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范围
  地震重灾区的8个市(州)、39个县(市、区)。主要工作对象是受灾群众相对集中安置点(安置户数不少于5户)。
  
  二、工作时限
  本通知下发当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
  
  三、工作目的
  针对地震重灾区受灾群众相对集中安置点,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复查,及时发现新的地质灾害隐患;针对存在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建立、完善和落实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宣传培训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增强群众防灾意识和技能;努力预防群死群伤重大地质灾害事件发生,最大限度降低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复查复核工作成果将为相对集中安置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防灾预案的完善和落实、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县(市、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与区划数据库的更新和完善提供基础成果资料。
  
  四、主要任务
  (一)地质灾害隐患全面复查:在充分收集已完成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详细调查区划、安置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安置点地质灾害应急勘查治理等大量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以县(市、区)建设规划部门提供的灾区受灾群众相对集中安置点(5户以上)规划为依据,利用前期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详细调查区划完成的1:5万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图为工作底图,由专业地勘单位对县(市、区)域内在建和规划的相对安置点逐点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复查工作,进一步复查原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发展变化和治理情况,全面排查相对集中安置点周边可能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工程建设中新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对排查新发现的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详细调查,填制卡片、照相并绘制地质灾害平剖面简图。
  (二)地质灾害隐患防灾措施建议:针对相对集中安置点逐点针对性的提出防灾措施建议。其中,对前期各阶段(详查、评估等)工作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评价其灾情发展变化、已建立或防灾措施的落实情况、灾害治理情况(工程治理、应急排危等)及治理效果,明确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建议。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全面评价其类型、规模、成因及诱发因素、发展趋势,提出防灾措施建议,协助当地政府完善防灾预案。对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安置点,督促相关建设单位限期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地质灾害防灾避险知识培训:通过发放宣传单、海报、宣传册、举办知识讲座、现场讲解、多媒体演示等多种有效手段,向地震灾区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以安置点村民、中小学学生、建设工地民工为重点培训对象,生动形象地讲解地质灾害判别方法、预防措施、避险方法等,增强群众防灾意识和技能。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应按照《四川省地震重灾区受灾群众相对集中安置点地质灾害隐患复查复核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其中,相对集中安置点应逐一进行复查复核;防灾避险知识宣传培训率不低于该县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所在村组干部人数的50%,并不少于的受灾群众相对集中安置点安置人数和该县中小学校师生人数的50%。
  
  六、成果提交
  各单位应按照《四川省地震重灾区受灾群众相对集中安置点地质灾害隐患复查复核实施方案》中附件三的要求于2010年4月30日前提交成果报告。
  
  七、有关要求
  此项工作由我厅地环处负责组织实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牵头实施,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具体复查复核工作,相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协助配合。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2010年3月18日17:00时前,将项目工作设计书(含项目工作预算),各项目组成员名单(职务、职称、联系方式等)报送至省国土资源厅地环处。按照要求,各单位应于3月18日前进驻项目所在的县(市、区)开展工作,并及时向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