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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9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地震重灾区受灾群众相对集中安置点地质灾害隐患复查复核工作项目任务书的通知

[接上页]
2.地质灾害隐患防灾措施建议:针对相对集中安置点逐点针对性的提出防灾措施建议。其中,对前期各阶段(详查、评估等)工作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评价其灾情发展变化、已建立或防灾措施的落实情况、灾害治理情况(工程治理、应急排危等)及治理效果,明确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建议。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全面评价其类型、规模、成因及诱发因素、发展趋势,提出防灾措施建议,协助当地政府完善防灾预案。对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安置点,督促相关建设单位限期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3.地质灾害防灾避险知识培训:通过发放宣传单、海报、宣传册、举办知识讲座、现场讲解、多媒体演示等多种有效手段,向地震灾区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以安置点村民、中小学学生、建设工地民工为重点培训对象,生动形象地讲解地质灾害判别方法、预防措施、避险方法等,增强群众防灾意识和技能。
  
  三、工作范围
  纳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范围的39个县(市、区)的受灾群众相对集中安置点,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复查工作。
  
  四、工作时间安排
  自本方案批准后即实施,2010年汛期前全面完成。
  
  五、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受灾群众相对集中安置点地质灾害复查
  1.全面掌握本县(市、区)内的相对安置点的基本情况,包括安置点名称、地点、建设主管单位、安置规模、建设进程、采取的防灾措施及落实与否等基本信息,以便于复查工作的全面有序开展。复查工作开始前,应由当地国土资源局商建设规划部门组织相关乡镇政府填报“相对集中安置点基本信息表”(见附件一),以作为专业地勘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复查的重要工作依据。
  2.检查相对集中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尤其是依山靠崖和位于沟口及堆积扇的受灾群众相对集中安置点。对已开展过评估工作的,要复查评估报告中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是否全面、准确,防灾措施是否合理、可行。若有与实际情况不符之处,应在复查防灾措施建议中及时补充或修正。对未开展评估工作的安置点,应及时督促当地政府责成有关建设主管单位尽快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3.对已调查登记在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复核,了解灾害点的发展演化情况,以及造成的损失情况。对尚未成灾的要核查灾害类型、规模、变形迹象、形成条件和诱发因素,评估其稳定性和发展趋势。复核情况应记录在原调查表(可用复印件)上进行修订。
  4.对新发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以及潜在不稳定斜坡等隐患点要进行全面调查,查明其分布范围、规模、发生原因及诱发因素,划定危险区,评估其稳定性及发展趋势。要特别加强对沟源位于无人区,一旦成灾还将长距离威胁沟道下游和沟口群众安全甚至形成灾害链的泥石流灾害的复查工作。对新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点填写调查表(调查表格式按详查技术要求执行)。
  5、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相对集中安置点,结合已开展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提出监测预警、应急除险、工程治理等防治措施建议。对已开展应急除险、工程治理的要评价其治理效果,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或不足之处的要提出补救措施的建议。
  (二)安置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1.对集中安置点防灾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协助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完善危险区划定、警戒标志设立、防灾预案编制、防灾工作卡及避险明白卡发放等应急防灾工作。
  2.对防灾措施不落实、不完善和不到位的,要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填写并发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整改告知书”(见附件二),要求其限期整改。
  3.对检查发现地质灾害隐患尚未消除的安置点,应提出禁止安置受灾群众入住的建议;特殊情况下必须安置的,应提出加强监测预警、切实落实防灾预案的建议。对在建安置点,应提出确保施工建设人员安全的地质灾害应急防范工作的建议。
  (三)地质灾害防灾避险知识培训宣传
  以相对集中安置点为重点,结合周边场镇、村庄、中小学校、工程建设工地分布等情况,针对乡村干部、村民、民工等不同的培训宣传对象,制订针对性的培训宣传方案。充分依靠当地政府,采取分区分片、走村串户的方式,以宣传单、海报、知识讲座、现场讲解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宣传工作。主要培训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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