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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嘉峪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0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嘉峪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010-2011年)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以及《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0-2011年)》精神,稳步推进嘉峪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成重点改革任务,实现两年改革的阶段性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目标,以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重点,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能力为基础,以健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筹资机制为核心,以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动力,以加强医学科技和人才队伍建设为支撑,突出基本、基础和基层的改革重点,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总体目标
  
  到2011年,初步构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居民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医药科技创新和卫生人才队伍水平明显提升,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初步建立,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差距逐步缩小,人民群众享有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全市主要健康指标达到甘肃省前列。
  
  二、着重抓好四项改革,力求改革取得实效
  
  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两年内我市除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外要着力抓好四项重点改革。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两年内,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并保持在95%以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2)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努力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问题,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由市政府审核,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暂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企业经营情况好转后,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3)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适当降低个人负担比例,吸引更多的城镇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允许企业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各类企业退休人员和城镇从业人员全部覆盖在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之内。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10元增加到120元。2010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继续保持每人每年30元。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一二类人员、农村五保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等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民政局、市人口委组织代缴。(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口委负责实施)
  
  (2)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际报销比例,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平均报销比例达到90%,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际报销比例平均达到65%。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探索将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纳入门诊报销范围。对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报销起付线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下降20%,将中医、民族医诊疗服务项目列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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