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嘉峪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0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加强社区卫生人才培训,力争到2011年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接受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达到相应岗位的执业要求。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到公立大中型医院培训进修的制度。加快中医药基层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制订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造就一批名(老)中医。开展面向基层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与适宜技术培训。(由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3、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市财政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按照定额定项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平均水平相衔接。(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2)社会力量举办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其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按定额定向和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提高乡村服务整体水平。(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3)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确定。逐步降低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加成率,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积极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绩效工资等管理。(由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4)落实村医补助政策。市财政按绩效考核兑现的方式,对取得乡村医生从业资格且被聘任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给予补助。(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4、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2)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逐步在农村推行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乡镇医务人员联系村制度,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幼保健、中老年人保健等服务。认真执行分级诊疗标准和技术准入规范,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推进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的一体化管理,充分发挥基层两级卫生组织整体服务效能。(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3)对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情况确定人员配置标准,实行定编、定岗、定责的全员聘用制,推行院长竞聘制和目标责任制,逐步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1)逐步在全市统一建立居民健康电子档案并实施规范化动态管理,到2011年,城市、农村建档率均达到60%。(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定期为全市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3)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传播健康知识,促进健康行为养成。全市各类媒体要逐步开设健康教育专栏和健康教育频道,加强健康科普知识宣传教育。(由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实施)
  
  2、加快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为适龄儿童免费接种国家扩大免疫规划所规定疫苗。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从2010年开始,做好国家新增的以下项目(由市卫生局、市人口委、市残联负责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