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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嘉峪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0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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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倍,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把当期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5%左右,把累计结余率控制在当年平均支出的9个月左右,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2)规范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金制度,严格风险金管理和使用审批制度,防止基金透支风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3)严格基金管理。规范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金监察、审计工作力度,建立基金收支情况社会公示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严肃查处虚报冒领、侵吞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确保基金安全。(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负责实施)
  
  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制定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凡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因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其他对象都可以得到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参保参合救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特殊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全面开展门诊医疗救助,对市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及分散公费供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不设起付线,实行全额救助。对重残重病需院外维持治疗人员和80岁以上老人实行年定额门诊医疗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行负担的部分按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年门诊救助标准给予一定比例救助。逐步加大住院医疗救助力度,帮助救助对象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起付“门槛”,提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降低救助对象实际住院自付费用。逐步扩大临时医疗救助范围,对低保对象以外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的,给予适当救助。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对同时患有其他重大疾病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5、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1)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改进医疗保障服务,逐步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3)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逐步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完成身份认定、诊疗记录和费用结算,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4)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探索实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具体途径和办法,逐步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现城乡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负责实施)
  
  (5)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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