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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整治措施。 对检查行动中发现有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赴现场勘验,并督促开采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和时限。企业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勘验人要对整改情况负责。凡整改效果不明显或 未按期限整改的将坚决予以处罚,该吊销证照的要坚决吊销证照,该关闭的要提请当地政府关闭。对无证照或证照(手续)不全、证照失效的矿山生产单位、矿山建设项目,必须先停止生产、建设活动,待办理或补办齐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生产、建设活动。对偷采、盗采、以探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权限提出意见,上报各级人民政府,建议取缔或实施关闭,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危险化学品。 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消防、质监、气象等部门配合。 1.检查内容。 (1)各种手续、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2)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管理、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警示标志,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及从业人员“三级”培训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等落实情况; (3)安全设施设计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防雷防静电设施以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情况; (4)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资质,驾驶人员、押运员及装卸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经过检测检验,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是否到位,运输车辆标志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未按指定路线 、时间速度行驶等问题。 2.整治措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按管理权限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指派专人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未能完成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证照或关闭。对无证照或证照(手续)不全、证照失效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建设项目,坚决先停止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待办理或补办齐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落实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消防。 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安全监管、城乡建设、教育、文化、商务、工商等部门配合。 1.检查内容。 (1)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企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设施配置情况,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确立及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等情况; (2)是否存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法搭建各类建筑物的情况,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和“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 (3)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 (5)人员密集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备案情况; (6)所使用的各类消防器材、产品的质量状况。 2.整治措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完善。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重点场所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必要时要停产停业整顿。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违法搭建的各类建筑必须限期拆除。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凡质量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将依法没收和销毁。 (五)建筑施工。 由各级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安全监管、交通运输、水利、电力、消防等部门配合。 1.检查内容。 (1)各类建筑施工企业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2)在房屋建筑、市政、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等工程施工中预防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起重机械事故及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和使用管理情况; (4)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安全费用及安全措施是否及时到位以及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