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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0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在建和已投入使用的桥梁、隧道、水利建设工程隐患排查情况;
  
  (6)民爆物品的购买、使用和管理情况。
  
  2.整治措施。
  
  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建筑企业要停工整顿,要求项目法人单位、施工方、监理和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按照“谁的项目、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全面整改,待经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部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未按规定配备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将限期整改。对于新开工建设项目中安全费用及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停工整顿,在达到有关规定要求后方可施工。无特种作业许可证的施工人员一律不得上岗,经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后的农民工需持证上岗。凡在建和已投入使用的桥梁、隧道、水利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后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工作步骤和任务
  
  全区“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3月16日至4月16日),各地(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全区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结合 2009年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本地实际,立即组织制订本辖区、本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3月20日前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各地(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按照所制定的“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第二阶段(4月17日至5月17日),自治区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分赴七地(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针对道路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消防火灾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门及企业责令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第三阶段(5月18日至6月底),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对在本辖区、本行业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并于6月28日前将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总结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对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于6月底前将全区开展整治行动的具体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严格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本次大检查行动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严格遵循“谁的辖区、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整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制订下发具体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同时,不断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工停业停产整改。整改后相关部门要组织专人进行验收,验收报告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
  
  (二)确保畅通,严格信息报送制度。
  
  在全区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期间,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上报信息定期编辑《全区“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工作简报》。整治行动结束时,各地(市)、各有关部门上报的“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总结报告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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