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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经济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2010年沈阳市用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0年沈阳市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保障沈阳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满足电力用户正常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用电监督检查(下称检查)工作,强化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查找和解决安全用电薄弱环节和隐患,提高用电管理水平,遏制用电事故的发生,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用户安全可靠用电。
  
  二、组织形式
  
  市经信委、安监局、沈阳电业局联合组成市级检查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用电监督检查工作。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察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特别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沈阳电业局负责对用电单位的供用电设施状况、人员资质、电力设施的施工建设及规章制度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电力标准规定要求等进行认定并提出整改建议。
  
  各区县(市)经济(发)局(电力管理部门)、安监局、供电局,参照市级检查组织形式组成检查组,具体负责本地区用电检查工作。
  
  三、检查范围和重点
  
  检查范围:
  
  市级检查组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和地方电厂、企业自备电厂(电站)、基建工程现场电力设施安全防护的监督抽检。特别是学校、火车站、医院、商场、宾馆等重要公共场所。
  
  区县(市)级检查组负责对本辖区重要供电、电力用户的监督抽检。特别是化工类企业、学校、医院、商场和宾馆等重要公共场所。
  
  沈阳电业局春检。沈阳电业局组织专业人员例行对电力用户用电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重点:供电可靠性要求高,以及中断供电将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电力用户。
  
  四、检查内容
  
  (一)安全用电基础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规和标准,检查电力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情况;安全用电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用电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用电培训教育情况,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等;重点检查电气设备运行年限是否超期,是否属于淘汰设备,运行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运行设备是否符合电力行业技术规范;自备保安电源的配置和维护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闭锁装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受电装置、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状况及缺陷处理情况;是否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电气试验,试验项目是否齐全,试验结果是否合格,试验单位是否符合要求;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信等安全运行情况。
  
  具体包括:1、各类电气设备安全维护和试验管理;2、变电所规章制度管理;3、电力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4、工作票、操作票管理;5、变电所安全工器具的配备、保管及使用和定期试验管理;6、防污闪措施的落实;7、无功补偿设备的配置及实际运行情况;8、变电所运行方式情况。
  
  (二)直流电源管理
  
  重点检查变电所直流电源系统(镉镍电池),对镉镍电池失效情况,及时督促整改和修复。
  
  (三)无功补偿管理
  
  检查电力用户无功补偿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无功补偿装置能否安全可靠运行,用电实时功率因数能否满足要求。对达不到补偿额度要求的用户,要查明原因并督促整改。
  
  (四)双电源管理
  
  检查一级用电负荷的供电电源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供电部门是否与用户建立切实可行的双电源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检查用户双电源的运行、操作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双电源管理协议”、“调度管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对应使用双电源而未建设双电源的用户,要查明原因,督促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
  
  (五)自备不并网电源(发电机)管理
  
  检查电力用户的自备不并网电源(发电机)是否办理有关手续并经供电部门批准;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现场倒闸操作规程,自备不并网电源(发电机)与电力系统的接口处是否安装可靠的闭锁装置,是否擅自改变自备不并网电源(发电机)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自备不并网电源(发电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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