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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苏卫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2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我省消毒产品卫生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规定,省卫生厅组织对原《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联系。
  请各市加强消毒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卫生行政审批程序要求,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省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审批程序的培训、指导和督查,认真做好卫生行政许可质量控制工作。
  省卫生厅将定期对各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质量进行通报,对未按照程序要求进行资料审核、现场审查等的单位,予以批评,限期整改。
  附件: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以下简称: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消毒产品生产、分装。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申请一个卫生许可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省卫生厅委托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申请资料审查、现场审核等工作。
  指定省卫生监督所承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的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本程序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申请资料(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一)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拟生产产品目录;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第五条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
  
  第六条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 受理或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八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日内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完成申请资料审查、现场审核工作。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卫生监督所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九条 省卫生监督所接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发给申请资料接受凭证,并于7日内完成对报批资料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上报省卫生厅审批。
  省卫生厅自接受资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条 省卫生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及时通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领取卫生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在省卫生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可书面要求撤回申请,经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终止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可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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