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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本程序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程序自2010年4月20日起执行。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苏卫监督〔2006〕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附件1 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项目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江苏省卫生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申请江苏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新证、变更、延续)。 二、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 三、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所附资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 四、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应的申请资料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五、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填写完毕后,应当将本申请表和所附资料送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附件2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注:1、此表内容须打印,内容较多时可加附页; 2、审查人员栏需同时注明审查人员卫生监督员证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