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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2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8月15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各市、县(市)卫片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排序;约谈土地违法严重的市、县(市)政府主要领导;督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同时根据工作进度和数据汇总结果,对全区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9月30日前,在各市组织对辖区各县(市、区)进行验收的基础上,自治区组织对各市、县进行验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及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违法及整改查处情况,配合本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据15号令实施问责。
  
  三、工作方法步骤
  
  (一)学习培训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认真学习国土资源部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规范》的基础上,通过举办培训班,全面了解卫片执法检查的内容、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技术规范,为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开展内、外作业
  
  1.内业资料收集。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本辖区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收集卫片图斑地块涉及的建设用地、地籍、规划管理及执法监察等资料,特别是收集征转用地、供地以及案件查处卷宗资料,按照一个地块一个档案的要求逐个图斑建立卫片执法检查档案。
  
  2.内、外业核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本辖区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涉及的地块,逐个进行内、外业核查。其中外业核查要求对图斑涉及的地块逐块进行现场查看,拍摄实地照片。属尚未依法查处的违法用地,要按照案件取证要求进行面积、地类等实地勘测并形成勘测成果。
  
  (三)数据录入与汇总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卫片图斑内、外业核查结果进行整理,按照《规范》要求将相关内容数据录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
  
  (四)整改与查处
  
  各市、县人民政府对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要按照边自查、边整改、边查处的要求,组织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确保查处落实到位。
  
  (五)督查与验收
  
  各市、县(市)完成自查工作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组织力量对各市、县(市)自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察。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动员部署工作、组织自查情况、查看图斑地块现场、查阅各图斑档案材料、审查违法案件档案、核实上报分析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整改工作情况等。在各市、县(市)开展整改查处工作的基础上,对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机构,加强领导。
  
  为顺利推进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自治区成立2009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开展全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高级法院、检察院分管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全区卫片执法检查具体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和具体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办事机构,并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规划、建设等部门的联系,共同完成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任务。
  
  (二)精心组织,密切配合。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司法、规划、建设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各项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内部业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合理分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对卫片图斑涉及地块的审批及使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核查;地籍管理部门负责对卫片图斑涉及的地类进行核查;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部门负责对卫片图斑涉及地块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供应是否经过批准进行核查;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负责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合法性进行整体性核查,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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