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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2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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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肃查处,认真整改。
  
  对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并依据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及时立案查处,做到“既查事、又查人”,确保案件查处落实到位。对符合立案条件,尚未立案查处的,要尽快立案查处;对已立案尚未调查处理或未作出处罚决定、未提出处分建议的,要抓紧时间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处分建议并落实到位。对违法行为较轻微,土地能够复耕复绿的,要责令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土地进行复耕复绿;对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该拆除的及时拆除,该没收的及时没收。
  
  (四)按时报送数据。
  
  各市、县(市)要按时逐级上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不得人为修改数据,不得谎报、瞒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市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工作情况报告及数据,采用纸质和电子两种方式同时报送。其中纸质报送一式三份,直接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电子报送使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的电子邮箱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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