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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派出机构 (一)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区分局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派出机构,正科级建制。 1、职责调整 (1)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划入城区卫生局。 (2)将城区卫生局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城区分局。 (3)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管理。 2、主要职责 (1)监督实施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定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执法。 (2)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3)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4)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5)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行政许可的初审工作;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非处方药专柜的审批工作。 (6)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 (7)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8)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发布本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9)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和餐饮服务食品及保健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10)承担辖区内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1)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2)承办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3、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城区分局行政编制7 名,工勤人员编制1 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4、其他事项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城区分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派出机构,正科级建制。 1、主要职责 (1)监督实施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定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执法。 (2)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3)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4)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5)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行政许可的初审工作;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非处方药专柜的审批工作。 (6)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 (7)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8)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发布本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9)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和餐饮服务食品及保健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10)承担辖区内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1)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2、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发区分局行政编制5 名,工勤人员编制1 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3、其他事项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发区分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监察等部门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并监督检查。 附件1.部分审批(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略) 2.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程序和市直单位新增人员办理程序(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