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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责任单位:监管二科 (二)行政许可 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经营的安全许可及管理、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核、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职责。对所有的许可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坚持标准,规范程序,在我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完毕。 1、对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对设计及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2、对受理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依法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3、对有效期满或需变更的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按权限依法办理延期、变更手续;对新申领安全生产、经营和职业健康许可证的,依法受理、严格审查、按权限办理发证手续。 责任单位:监管一科、监管三科、职业安全健康科、办公室。 4、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部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组织进行考核、发证。 责任单位:人事培训科 (三)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依法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指导和协调组织监管范围内各类伤亡事故的救援,协调组织2次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对市属企业和不少于30户的其他高危行业企业预案编制备案情况组织进行1次检查。 责任单位:综合协调科牵头负责,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有关科室配合。 3、对2010年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由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综合协调科、相关业务科室、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4、与有关部门联合,对2009年以来批复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进行1次检查。 责任单位:综合协调科牵头负责,各有关科室配合。 (四)现场执法检查 1、检查对象 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工作原则和国家总局《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总局第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79号)和《关于加强驻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80号)中有关监管权限的规定,确定1 9个中央企业在晋分公司的所属单位和省属企业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市属企业为市安监局负责监管单位。 2、检查重点内容 市局各有关科室要根据本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对象、时间、方式和具体责任人等内容,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的重点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止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