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3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监督抽查和风险评估制度,依法发布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信息。各地要组织制订适宜本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和风险评估监测方案,确定重点监测品种和区域,坚持对主要生产养殖基地、屠宰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农产品进行例行检测和重点抽查。对检测农兽药超标的种植业、养殖业产品,要及时通报检测结果,并责成主管部门对产地和经营者进行追溯和依法查处,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四、加快认证步伐,推进市场准入
  
  (八)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步伐。各地在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推进农业生产过程gap认证、农业投入品强制性认证、兽药生产gmp认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和农产品加工haccp认证,增强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强化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对获得“三品”认证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养殖小区,要加强证后监管,按规定使用标识、标志,确保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靠性。强化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建立认证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进销台账,实行产地证明。把农产品标签与认证标志、地理标志等结合起来,逐步建立产销一体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信息管理网络体系。
  
  (九)积极推进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农业、工商等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我省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管理制度或办法,有重点、分步骤、积极稳妥推进。开展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认证和产地、市场检测是实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和基本方式,能有效地提高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上市销售。各地在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同时,对没有进行质量安全认证的农产品,要逐步实行产地农产品检测合格准出和市场农产品检测合格准入制度。要针对农产品品种多、产地分散等情况,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配备流动检测车及车载检测设备,确保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实施。
  
  五、完善法规制度建设,切实履行职责
  
  (十)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督导检查、信息发布等监管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同时,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十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权责一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和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对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要追究生产经营者的直接责任。各地要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农药、兽药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要依法追溯查处。
  
  (十二)强化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防止对农产品产地环境造成污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