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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晋城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农业委员会(同时挂中共晋城市委农村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市农委),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农业局、市新农村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后划入市农委。 (三)将全市农村村务公开职责划转市民政局。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增加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六)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业、农村的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各涉农单位,加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推动全市农业和农村平稳快速发展。 (二)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完善党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宏观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承担全市农业农村工作重大决策的前期调研、政策拟定、统筹协调、目标制定、考核评价等工作;总揽全市农业农村工作全局,统筹协调涉农政策、项目、资金等,促进各项工作协调推进;指导全市现代农业建设;拟定全市新农村建设总体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区域发展和特色城镇规划的编制和申报工作,提出全市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建议;承担全市新农村建设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及督察考核工作。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全市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财务管理。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四)研究拟定全市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五)指导全市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及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六)促进全市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的流通建议。研究制定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七)承担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职责。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市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和机构考核体系。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肥料、地膜、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参与拟定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