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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5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9〕22号),设立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四)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五)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六)将市直同一主管部门相同经费渠道之间和全额到差额,全额、差额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流动审批职责下放市直各部门(不含跨地域)。
  
  (七)将贯彻执行市内人员境外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八)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九)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十)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十一)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市人力资源大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健康、有序、合理流动,实现人力资源有效配置。
  
  (十二)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三)加强全市创业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实现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目标。
  
  (十四)加强全市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组织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法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大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办法,贯彻执行城乡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就业援助办法,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承办政府系统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考试工作,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定组织实施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办法和标准,组织拟定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办法,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全市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博士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贯彻执行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统筹拟定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实施方案,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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