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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5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八)调解仲裁科(信访接待室)
  
  统筹拟定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指导开展人事、劳动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人事、劳动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负责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仲裁员、调解员队伍建设;做好人力资源系统信访工作及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研究处理重要信访件和集体上访事件;负责有关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
  
  (十九)养老保险管理科
  
  统筹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划和标准;拟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拟定参保人员离退休审批和管理办法;拟定参保单位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实施办法和给付标准;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企业离退休人员审批与管理工作。
  
  (二十)农村社会保险管理科
  
  拟定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办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审核、备案和管理制度。
  
  (二十一)失业保险管理科
  
  拟定全市失业保险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失业保险标准调整机制;对使用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进行审核;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办法;审核市级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二十二)农民工工作科
  
  拟定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办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农民工联席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表彰工作;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村劳务开发管理及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二十三)离退休人员工作科
  
  按管理权限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审批与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42名,工勤人员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职数24名。
  
  五、其他事项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定;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原晋城市人事局、原晋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划归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其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监察等部门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并监督检查。
  
  附件1.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略)
  
  2.部分审批(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略)
  
  3.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程序和市直单位新增人员办理程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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