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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对照县级政府公示上报的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联合检查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示上报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建议有关部门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政府公示上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联合检查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虽然不全,但建设立项经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通过整改无望的,应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对于证照虽然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由本行政区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并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经过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3.对照县级政府公示上报的证照齐全、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的,联合检查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由属地安监部门下达整改执法文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对于已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为丰富专项整治的内涵,采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标准化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同步考核的办法。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三类企业,根据专家对企业自评的标准化等级核定情况,实施分级动态监管(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办法由省安监局另文下发)。 4.联合检查组要对检查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分类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联合检查工作组各分组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五、专项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统一部署、宣传发动、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2010年4~6月) 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省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行政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设置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部署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所有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的干部职工,充分认识搞好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了解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要查找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并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县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要求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包括央企、省企、市企等)进行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三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二)第二阶段:市、县分类整治,省市县联合检查阶段(2010年7~9月) 各市、县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公示上报的一、二、三类企业名单严格按要求分类整治。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制订省市县联合检查方案(由省安监局另文下发),开展联合检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