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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5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全省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第三阶段: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总结提高阶段(2010年10月)
  各市县专项整治办公室要将一类企业关闭取缔情况、二类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情况以及三类企业检查及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对本市、县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按要求汇总上报上一级专项整治办公室。省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在各市工作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全省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单位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负责人,要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到实处。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紧密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研究制订本市、县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各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指导各县级人民政府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省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参加省、市联合检查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省、市联合检查组在本行政区的联合检查工作。
  各地政府、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二、三类企业监管责任具体分解落实到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监管责任人员,并将上述“三落实”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签字后逐级上报。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大力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整,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排查隐患,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限时整改。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htf〗各市、县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要组织参与整治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使他们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执法公正。在检查期间,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严格检查程序;发现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当地人民政府督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市、县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应当关闭取缔的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建议由有关部门追究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省、市、县三级联合检查组在检查中不认真履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市、县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
  各市、县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对群众已向市、县人民政府或部门举报而未作处理的,应对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接到的举报案件应当由当地政府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需要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351-6819753,电子邮箱:sxajs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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