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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的创新和发展,提高我市商贸流通业的服务水平和对外辐射力,进一步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深圳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的创新和发展,提高我市商贸流通业的服务水平和对外辐射力,进一步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的意见》(深府〔2007〕214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在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专项安排的,用于资助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科工贸信部门制定有关操作规程; (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决算,编制支出结构安排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 (三)对资助项目进行复核,会同市科工贸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四)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手续; (五)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整体绩效检查评价。 第五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和支出计划; (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受理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计划;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五)负责资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组织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在本市依法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商贸流通企业或行业协会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对以下项目予以资助: (一)在本市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中央厨房等基础设施; (二)新建和改扩建冷链系统、检验检测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自动化加工系统等项目; (三)新增社区连锁零售商店、居民服务网点; (四)取得国际标准认证; (五)开发购物公共电子平台; (六)融资支持; (七)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奖励; (八)经市政府审定的其他有利于推动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项目。 经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蔬菜配送企业,不属于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包括贷款贴息、补贴和奖励3种形式。其中补贴是指事后给予的无偿资助。 第九条 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资助项目,每年获得的专项资金资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贸流通企业,在深圳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中央厨房等基础设施项目的,由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一)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零售连锁企业、餐饮连锁企业; (二)年销售额6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流通企业,且近两年所配送或销售农产品的年度平均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8%。 前款规定的资助项目由专项资金按下列规定予以资助: (一)对项目建设资金采用银行贷款的部分给予贴息,每年按照上年度实际贷款利息给予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贷款期限短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安排贴息; (二)项目建设资金采用自有资金的部分,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但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的大型连锁企业,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贸流通企业,新建和改扩建冷链系统、检验检测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商贸流通的自动化加工系统等项目(用于蔬菜、豆制品和猪肉除外)的,由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一)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零售连锁企业、餐饮连锁企业; (二)年销售额6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流通企业,且近两年所配送或销售农产品的年度平均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