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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驻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 武警部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工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有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当地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业务指导;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有当地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六)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口普查机构,当地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业务指导。 (七)各大中专院校、职业类学校集中居住在校的学生及员工,由各院负责普查登记。各大中专院校、职业类学校要建立人口普查小组或明确专人,在当地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部署下,负责组织对本院校集中居住人员的普查登记。 (八)各行政机关、企事业集中居住在本单位内的员工,由各单位负责组织普查登记。各单位要建立人口普查小组或明确专人,在当地人口普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负责组织对本单位集中居住人员的普查登记。 四、人口普查的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规定,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9〕130号)的要求,全市各地所需普查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地要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率,落实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补贴以及办公用房等必须的工作条件。 五、人口普查的质量控制 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各级人口普查机构领导,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切实落实普查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摸底、登记、复查、汇总、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六、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 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要制定宣传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 (一)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以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盒互联网以及户外广告牌、宣传画、宣传栏、手机短信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人口普查。 (二)各县(市、区)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要采取横幅、标语、黑板报、画栏、电子广告屏、《致被调查户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工作要求和普查内容。宣传的区域要从普查区到普查小区、到楼道、到住户,逐步深入推进。在普查的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各有侧重。特别要告知被调查户,所有参与普查的单位和工作人员都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其申报的信息保守秘密,不泄露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三)各级人普办要协调教育、公安部门、市容市政、工青妇组织做好专门人群的人口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七、人口普查的户口整顿 市公安部门应在盐城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方案》的要求,制定盐城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方案,开展全市的户口整顿工作。户口整顿应当按照普查区的范围,摸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居住在我市的境外人员等情况。户口整顿有关资料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按时提交同级人口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应于2010年8月30日前完成。 八、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和培训 (一)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检查。按照《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中“每个普查小区(50-80户)配备1名普查员、5至10个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的要求足额抽调,并配备5%的后备人数。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主要从村(居)委会干部和村民小组长、社区活动积极分子,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中的物管、保安等人员,已退休、且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基础的原村(居委会)管理人员,企业下岗职工中愿意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向社会招聘普查志愿者,本地大、中专师生和中、小学老师中选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