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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盐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盐政办发[2010]130号
【颁布时间】 2010-07-21
【实施时间】 2010-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3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
  
  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对汇总数据进行全面的评估分析研究,编制人口普查数据评估分析报告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上报盐城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全市人口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建立,人口数据的汇编等工作于2011年底前完成。全市人口资料的分析研究工作于2012年底前完成。
  
  (五)普查资料的管理。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包装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原始普查表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销毁。各级人口普查数据资料,由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归档后移交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十三、人口普查的工作总结
  
  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对人口普查的各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具体包括普查组织实施工作、普查方法技术业务总结和数据处理工作总结。各类总结报告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盐城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对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方案规定的,由人口普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本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罚。
  
  十四、本方案由盐城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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