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有职工集中居住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有管理经营居民小区业务的物业管理公司,要建立普查机构或工作机构,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人口普查工作,主动配合所在地人口普查办公室,承担人口普查工作任务,按照社区人员抽调安排,选送政治过硬、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普查人员。任何单位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调动普查工作人员做普查以外的工作,保证被选调人员在本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不变。因特殊情况抽不出普查人员的单位,每缺1名普查人员按2400元的标准(按每月补贴800元三个月工作量计算),向所在地社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缴纳缺额代聘费,用于另行聘请普查人员,缺额单位不得拒绝支付。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应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培训。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颁发全国统一的证件。培训工作应于2010年9月25日前完成。 普查员入户登记以及普查指导、检查工作时,必须佩带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充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进行欺诈活动。 九、人口普查的区域划分 普查区域的划分坚持地域原则。原则上以村民居委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普查人数250人左右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是完整的普查区,所有的普查区连接起来,是完整县(市、区)区域。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应于2010年8月20日前完成。 十、人口普查的调查摸底 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要做好摸底工作,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编制普查小区的户主姓名底册。在摸底工作完成后,普查员要对摸底结果进行汇总,并逐级上报。 摸底工作应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 (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前结束。 (二)人口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员调查完毕,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核对无误后,由申报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普查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依法履行如实申报普查内容的义务,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准确回答,不得谎报、瞒报、拒报。 (四)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应重新入户核对,经确认后予以更正。复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 (五)复查工作完成后,各级人普办要按照上级人口普查事后质量抽查要求组织抽查,抽查未达标的要认真反复查对核实。质量抽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25日前完成。 (六)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十二、人口普查的数据汇总、发布和管理 (一)快速汇总。 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将汇总结果按时上报盐城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盐城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在完成对主要数据的评估分析工作后,发布快速汇总结果公报。各县(市、区)的主要数据应于盐城市人口普查公报发布之后发布。 (二)普查表的编码。 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由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集中进行编码。 编码后的普查表经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三)数据处理。 人口普查数据由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数据处理是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数据录入、编辑、审核、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及时完成人口普查数据的录入汇总工作,并上报盐城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人口普查数据资料由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管理。人口普查汇总资料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