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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五)实行优惠税收政策。对企业从事人参初加工取得的收益,按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人参精深加工企业被依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高新技术项目建设,对人参企业取得的支持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可以依法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人参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 (24个月)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人参加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十六)扩大人参种植保险补贴。从2010年起,进一步扩大人参种植保险补贴试点范围,3年内在人参产业重点县 (市、区)全面推开。省和市 (州)、县 (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其对粮食保险补贴比例。 (二十七)加大人参重点项目扶持力度。对人参产业重点项目要优先立项,简化审批程序,在资金投放、用地审批、工商管理等方面重点扶持。人参产业重点项目纳入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支持范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推进机制建设 (二十八)创新领导体制。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组织领导体制。强化吉林省人参产业发展推进组 (以下简称推进组),由分管农业的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秘书长和省农委主任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市 (州)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推进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农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作为推进组的办事机构,赋予人参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产业规划、综合协调、行业管理、检查督促、工作考评等相应职能。推进组各成员单位按分工负责本系统具体工作。相关市 (州)和县 (市、区)要创新推进机制,成立相应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赋予相应职能。从组织领导体制和机制上形成上下贯通,运行高效的人参产业发展推进格 局。 (二十九)依法保障人参产业发展。加快推进人参产业立法,在出台 《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尽快通过地方立法。加快编制 《吉林省人参产业发展规划》,着眼长远发展,明确目标任务、战略重点、产业布局和保障措施。严格执行有关促进人参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推进人参产业发展尽快步入法制化轨道。 (三十)建立人参产业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人参重点工作责任制。推进组办公室要抓紧制定责任制落实方案,把目标任务分解细化到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和市 (州),确定责任人和完成任务时限。各地、各部门要立足发展,服务大局,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完成目标任务。实行问责制,强化工作考核,对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资金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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