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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1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


  
  
  一、任务分解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以本轮规划确定的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为考核依据,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1647万亩。
  1.银川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0.73万亩。
  2.石嘴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16.97万亩。
  3.吴忠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57.91万亩 (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174.72万亩)。
  4.固原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02.73万亩 (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49.487万亩)。
  5.中卫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68.66万亩 (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14.6797万亩)。
  (二)基本农田保护。以本轮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考核依据,全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1328万亩。
  1.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3.79万亩。
  2.石嘴山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 98.51万亩。
  3.吴忠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66.57万亩。
  4. 固原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02.18万亩。
  5.中卫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96.94万亩。
  (三)耕地占补平衡。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实施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
  (四)耕地占用计划管理。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严格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之内。
  (五)依法用地执法监察。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
  (六)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完成“千万亩基本农田建设工程方案”年度工作任务。
  
  二、指标解释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依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耕地(水浇地)保有量指标,对耕地(水浇地)保有量进行考核。山区政策性退耕还林还草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
  (二)基本农田保护。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内容包括保护面积、保护制度、保护责任、保护标识等。保护面积为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保护制度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质量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碑设立制度等;保护责任为自治区对5市、市对所辖县(市、区)、县(市、区)对乡 (镇)、乡 (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保护标识指基本农田保护擎天柱、双立柱、保护碑、界碑等标识。
  (三)耕地占补平衡。依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对耕地占补平衡进行考核。
  (四)耕地占用计划管理。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的相关规定,对占用耕地计划进行考核。
  (五)依法用地执法监察。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对土地管理相关工作和土地执法监察进行考核。
  (六)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依据“千万亩基本农田建设工程方案”,对基本农田调整和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自治区政府对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5市进行考核,各市对所辖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乡(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实施考核。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15分)
  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准。银川、石嘴山2市对耕地保有量进行考核;吴忠、中卫、固原3市对耕地保有量、水浇地保有量进行考核。
  凡全市耕地(水浇地)保有量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15分;全市耕地(水浇地)保有量达到下达指标,但辖区内有未完成下达指标的县 (市、区)的,则该市此项得分等于此项总分 (15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完成下达指标县 (市、区)占全市所辖县(市、区)的比例。
  (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30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5分)
  凡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15分;全市完成了基本农田保护总面积,但辖区内有未完成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县(市、区),则该市此项得分等于此项总分(15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完成下达指标县(市、区)占全市所辖县(市、区)的比例。
  2.保护制度。(2分)
  年内无违反基本农田保护九项制度的,得2分。抽查中每发现一起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保护责任。(6分)
  (1)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4分)
  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按要求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村组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4分。考核中,每个市抽查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村组、每个村组抽查6户农户,每发现一起不落实的扣 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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