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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指标内容、考核办法、奖罚措施。各市、县(市、区)、乡(镇)、村要逐级落实年度耕地保护责任,村组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各市政府年内分别组织2次自查,并于6月30日, 12月10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年中,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牧、统计等部门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年中督查。 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监察、审计、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牧、统计等部门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年终考核。 五、考核奖罚 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达到85分(不含85分)以上的,自治区政府予以奖励,具体为:考核结果达到95分 (不含95分)以上的给予一等奖,奖励20万元; 90分(不含90分)以上的给予二等奖,奖励10万元;85分(不含85分)以上的给予三等奖,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保护耕地的主要责任人和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的,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的规定进行问责;耕地(水浇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未完成、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或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取消评先资格,并进行相应处罚;对考核结果在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予以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