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落实。(2分) 市、县(市、区)两级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年中和年终自查并有工作报告的,得2分。考核中,每个市抽查2个县(市、区),每发现1个县(市、区)没有年中、年终专项自查和报告的,扣1分,扣完为止。 4.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立维护。(2分) 全市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设规范、内容齐全,并对年内新建保护标识和往年建立的保护标识进行维护,保证宣传和警示效果的,得2分。考核中,每个市抽查2个县(市、区)、每个县 (市、区)抽查2个乡(镇),每发现一处保护标识受损严重的,扣o.5分,扣完为止。 5.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资金投入。(5分)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设立了土地出让金专户,并按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足额提取,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等项目的,得5分;设立了专户,未足额提取的,扣3分;未设立专户的,不得分。 (三)耕地占补平衡考核。(10分) 1.耕地占补平衡台账。(4分) 市及所辖各县(市、区)占补平衡台账能够按照规定要求真实、清晰、完整记录占补平衡账目的,得4分;未建立台账的,不得分。考核中,每个市抽查3个县(市、区)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发现一起未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的,扣2分,扣完为止,发现一宗未及时登记台账的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项目,扣o.5分,扣完为止。 2. 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管理。 (6分) 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能够按照自治区关于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管理要求进行,有立项、资金凭证、规划设计、项目预算、项目验收等完整规范的手续和资料的,得6分。考核中,每个市抽查2个县(市、区)的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发现一处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扣 1分,扣完为止。 (四) 占用耕地计划管理。(15分) 1.年内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10分) 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市及所辖县(市、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台账,对各市及所辖县(市、区)年度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检查。不突破自治区下达控制指标的,得10分;突破自治区下达计划指标的,扣10分。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建立和土地利用统计报表报送。(5分) 市及所辖县(市、区)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账目清晰、规范的,得2分。市及抽查的2个县(市、区)中,每发现一宗占用耕地建设项目漏登、错登的,扣0.5分,扣完为止。每月及时报送《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情况统计表》和《用地预审审批情况表》的,得3分。市及抽查的2个县(市、区)中,每发现少报一次,扣0.3分,扣完为止。 (五)依法用地执法监察。(20分) 1.建设用地违法占用耕地考核。(15分) 全市行政区域年度内无违法占用耕地情况发生的,得15分。市及所辖县(市、区)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一5%(不含5%)的扣5分,达到5%一8% (不含8%) 的扣10分,达到 8%一10%(不含10%)的扣14分,达到10%以上或虽然未达到10%,但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扣15分。 2.用地管理。(5分) 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凡发现一宗违法批地、不按规定程序颁发土地使用证的,扣5分;发现一宗土地违法案件及相关土地违法问题得不到有效处理的,扣1分,扣完为止。 (六)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10分) 1.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6分) 4月20日前,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完成市及所辖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工作的初验(市级成果初验由市基本农田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终验申请的,得6分;辖区内有未按时完成初验、申请终验的县(市、区)的,则该市此项得分等于此项总分 (6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完成初验、申请终验县(市、区)占全市所辖县(市、区)的比例。 2.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4分) 5月底之前,市政府组织所辖县(市、区)完成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经市、县(市、区)逐级组织审查通过,并及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的,得4分;辖区内有未完成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上报的县(市、区)的,则该市此项得分等于此项总分 (4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完成方案编制上报县(市、区)占全市所辖市、县(市、区)的比例。 四、考核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