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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3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10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2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对2009年省、市挂牌督办案件开展后督查。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三)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在2010年全省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认真清理钢铁、水泥、焦化、造纸、化工、火电、铸造、电镀、平板玻璃、印染、制革、有色冶炼、氯碱、采矿(含矿产洗选)等“两高一资”行业的违法建设问题,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于未经环评批复、违法开工建设的,一律停止建设。违法建成投产的,一律停止生产;对于未经批复违法进行试生产、超期试生产或长期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长期违法生产的,一律停止试生产;对不按照环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规范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一律限期安装并依法进行处理。对于违法建设问题突出的市、县,将采取区域限批政策,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监督指导
  
  各地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建立由政府主管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责任人和完成日期。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地人民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要予以通报。
  
  要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落实情况、阶段情况报告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基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加大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实行多部门联动执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案件定期开展后督查,切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本行政区域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鼓励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报道
  
  各地要畅通“12369”投诉渠道,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进一步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领导组),负责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组 长:牛仁亮 副省长
  
  副组长:崔国红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向东 省环保厅厅长
  
  成 员:刘大山 省环保厅总工程师
  
  王 赋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官虎 省经信委副主任
  
  邢顺喜 省纪委常委、监察厅副厅长
  
  王华善 省司法厅副厅长
  
  闫晨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赵 勇 省工商局副巡视员
  
  刘德政 省安监局总工程师
  
  赵乃方 太原电监办党组成员
  
  俞 蒙 太原铁路局总经济师
  
  曹福成 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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