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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3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10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办公室主任:刘大山(兼)
  
  副主任:李义贤(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办公室电话:0351-5268750(兼传真)
  
  各市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落实各项工作,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联动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经济信息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
  
  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监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责任。
  
  司法部门要结合我省“法制山西”建设纲要、“五·五” 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活动,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的污染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对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环保部门前置审批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对尾矿库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令停产、停建、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
  
  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供电企业配合实施。
  
  铁路部门要配合政府、环保部门对认定的环境违法企业实施限运措施。
  
  领导组以上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放大环境执法效果。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市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0年5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8月)
  
  各地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各市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污染减排重点行业整治情况、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整治情况分别于2010年6月20日前、7月20日前、8月3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
  
  各地领导小组对本行政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省领导组将适时对各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10月-11月)
  
  各市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完成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0年10月底前报送省领导组办公室。省领导组将根据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对各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验收评比。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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