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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庆工商发[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全民创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大力支持全民创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积极营造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环境
  
  (一)放宽名称登记条件。符合公司登记条件的私营企业冠以“黑龙江”、“黑龙江省”字样名称的,可以直接向省工商局申请企业预先名称核准;鼓励和支持符合登记条件的私营企业申请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为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并实行领办或代办服务,帮助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可以使用“中心”、“会馆”、“电子商务”、“网店”等字样;已办理变更、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原名称;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无名称经营。
  
  (二)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区内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及私营企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许可和在居民区内从事餐饮、洗浴、加工等产生污染的经营项目外,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不作为前置许可条件;允许个体私营企业跨行业经营,对体现生产经营特点的新兴行业和项目用语予以登记。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采矿业、农业、林业、畜牧业等行业的企业以及项目征用或租赁土地开展经营和项目建设的,除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住所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凭土地使用证明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即可视为经营场所证明。对于非生产性的个体私营企业以居民住宅为经营场所,只要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物业管理单位的证明文件,即允许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对入驻园区(创业基地)的个体私营企业,在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将园区(创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经营地址证明文件作为营业场所证明,予以登记。
  
  (四)放宽出资方式限制。除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出资方式外,只要可以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包括公司股权、采矿权、探矿权、林权等,均可作为公司的出资方式;科技人员可以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经评估、验资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入股,无形资产出资入股最高额可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0%,其余30%以货币出资。
  
  (五)放宽集团登记条件。对从事采矿、制造、加工、能源、建筑、房地产等实体经济的私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即可成立企业集团;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旅游、边境贸易、进出口、运输、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农业、林业产业开发经营的私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即可成立企业集团。
  
  (六)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限制。本着“法无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行业,一律对个体私营企业开放,准予进入;允许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重组;鼓励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参与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和领域的投资与经营。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开展动漫产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环保、生物科技、信息交流、高端服务、现代装备制造开发等新业态的经营,推动新兴业态的发展。
  
  (七)放宽广告经营准入条件。发挥广告协会作用,积极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发展广告业,拓宽广告领域;引导个体私营企业树立广告意识,不断提高企业形象和商品在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二、实施商标兴企品牌强市战略,大力提升个体私营企业市场竞争力
  
  (八)实施宽松的商标发展政策。认真落实支持全市商标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美名商标”,并建立商标库。引导注册特色农产品商标,主动指导涉农机构申请注册地理标志,提升大庆个体私营企业、大庆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九)积极开展县、区“美名商标”评选活动。在个体私营企业中,积极开展“美名商标”评选活动,形成商标发展梯队,为大庆商标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十)支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利用闲置商标盘活无形资产。可通过闲置商标变更、许可、转让等方式,提高无形资产利用率,回收企业资金,提高企业市场拓展速度,实现费用低、时间短、见效快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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