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6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深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深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现就深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实施范围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建立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促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实施范围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乡镇卫生院。
  
  二、主要任务
  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试行)》(鄂发〔2003〕17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意见》(鄂发〔2005〕1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行完善乡镇卫生院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不断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
  (一)清理清退临时人员。乡镇卫生院临时人员(含合同到期未续聘的人员)必须先期清退。具体清退办法由各县(市、区)确定。
  (二)核定人员编制。落实《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鄂编发〔2009〕26号),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的标准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核定的编制作为乡镇卫生院设置岗位、聘用人员的依据。
  (三)科学设置岗位。按照《关于湖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2008〕23号)的规定,乡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按规定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核准。其中,岗位总量以核定的人员编制为基数,专业技术岗位应不低于总岗位的85%;专业技术岗位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四)组织人员竞聘。
  1竞聘对象。2009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工作人员,包括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正式在编在册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与乡镇卫生院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的在岗聘用人员,以及实行“三支一扶”计划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支医人员。
  2 确定竞聘人员。县(市、区)卫生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竞聘人员进行逐一甄别、初审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对外出打工、停薪留职的在编人员,乡镇卫生院应提前书面通知并按有关法律规定送达本人,本人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回来参加竞聘;逾期不归者,单位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按事业单位人员辞退的规定处理。
  3 组织竞聘上岗。县(市、区)卫生部门在省卫生厅指导下,根据本地卫生人才资源状况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要求,制定竞聘上岗具体方案,对竞聘的原则、程序、办法等作出规定,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应岗位。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