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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试点县(市、区)要从2010年5月起全面实施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确保年内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深入检查各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时保质完成。要创新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年终开展专题考核验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分流安置人员,未通过人事、卫生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工作的乡镇卫生院,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保障经费支出。未聘人员过渡期间相关生活待遇、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内部退养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按照《关于全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财政政策和资金筹措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维护稳定大局。要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和宣讲改革各项政策,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试点县(市、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意见,结合本地实际,迅速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此前已经开展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的地方,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要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规定的有关政策仅限于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此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今后国家和省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