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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6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4 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竞聘上岗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文本要执行省里统一规范,聘用合同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鉴证。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部门要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情况进行认定后,按规定确定所聘岗位工资待遇,实行按岗定酬,岗变薪变。
  通过竞聘上岗的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统一办理相关聘用手续。今后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及岗位出现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度。
  
  三、未聘人员安置和分流
  未聘人员为2009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两类人员:一是在竞聘上岗中未参与竞聘或参加竞聘没取得岗位的正式在编在册人员;二是竞聘上岗中未聘的非正式在编在册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的安置和分流办法:
  (一)正式在编在册未聘人员
  1 系统内统筹调剂。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在本县(市、区)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仍然未能取得岗位者,可按以下其他方式安置和分流。
  2 允许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内部退养。内部退养期间,单位视情况发给不低于其原基本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工龄连续计算。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应调整档案工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3 三年过渡安置。3年过渡期间,乡镇卫生院如有空缺岗位,符合条件的未聘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过渡期间,未聘人员按其基本工资的70%发给生活费。
  4 鼓励自谋职业。积极鼓励未聘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再就业。对自谋职业的未聘人员,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未聘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以工龄为依据,每工作一年支付其本人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
  外出打工、停薪留职的在编人员主动辞去公职、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可按此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5 支持学习深造。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4条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政策外,还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补助办法另行制定)。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乡镇卫生院有相应空缺岗位,可参与竞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由人力资源市场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乡镇卫生院或行政村卫生室参与竞聘、优先聘用。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未聘人员,要按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补缴养老保险费,省财政对单位补缴有困难的地方予以适当补助;在按规定补缴后,1994年底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关系后,按有关规定续保。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非正式在编在册未聘人员
  非正式在编在册人员中已签订的合同未到期的未聘者,卫生院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人将与其解除合同,到期后依法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 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月收入为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收入的经济补偿金。
  2 落实相关保险。按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 视情况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参与竞聘。
  “三支一扶”计划支医人员参与改革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在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事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涉及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市、州、试点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实推进。试点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负责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有关方案审核、工作认定及分流人员参保;编制部门负责编制的核定;卫生部门负责未聘人员安置分流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推进改革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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