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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每年新增加的义务教育经费未主要用于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回,或者上缴财政: (一)举行或者变相举行入学选拔考试或者测试,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等作为入学条件的; (二)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租公办学校校舍等教育教学设施,或者改变公办学校校舍等教育教学设施用途的; (三)占用或者挪用教师周转用房的; (四)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成建制补课等活动的; (五)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或者报刊杂志的。 第五十八条 教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回: (一)擅自停课的; (二)擅自到其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的; (三)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组织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有偿家教活动或者接受其他有偿服务的; (四)索取或者变相索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五)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或者报刊杂志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15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