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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兰教发[2010]5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兰州市教育局、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兰州市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教育局、卫生局,市属各学校,各事业单位中小学,各民办中学: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是学校安全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重点,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和千家万户安宁。各县区各学校务必站在关爱学生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认识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定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以高度的责任感,杜绝各类传染病及食源性疾病在学校的暴发或蔓延。
  
  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卫生工作的副校长、校医或保健老师及班主任为成员,职责明确,责任到人,随着学校人事变动,领导小组成员应及时调整。
  
  二、完善制度,强化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将传染病防控工作纳入学校规范化管理工作中,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常抓不懈,确保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抓实、抓到位。要健全各项传染病管理制度,及时汇总、分析学校传染病信息,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要完善疫情报告制度,要求上报程序清楚明确、责任到人,严格按照传染病疫情报告流程上报和处理疫情(见附件)。要建立和完善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为学生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防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与流行。
  
  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负责开展学校卫生工作。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三、明确职责,靠实责任
  
  (一)教育行政部门
  
  1.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2.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置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3.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落实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4.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二)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2.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3.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置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4.负责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为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定期到学校进行经常性的技术指导;
  
  2.负责对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并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
  
  3.协助学校和托幼机构对其全体师生进行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4.负责及时将涉及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告知学校和托幼机构,并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具体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四)卫生监督机构
  
  1.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完善各项卫生制度;
  
  2.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落实晨午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制度、疫情报告等传染病防控的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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