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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是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大的不可避免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的大事。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各级各部门的努力下,我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隐患点较多,自然和人为因素引发的塌陷、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频发,对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加之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欠帐多,基础薄弱,经费投入不足,监测手段落后,监管职责不明确等问题也比较突出。对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严峻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明确职责,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实行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和及其主要领导负总责的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危险点监测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基础调查等各项工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安排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
  
  各乡镇(街办)要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巡查,督促村级监测组或受威胁单位及群众进行隐患点日常监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宣传培训、防灾演习等工作,拟定并实施重要地质灾害隐患防灾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内群测群防有关资料汇总上报工作,协助开展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工作。
  
  各村委会(社区)要具体组织本村(社区)区域内隐患点巡查并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监测、记录和上报工作,发现险情要及时报告,并组织做好应急防范和撤离避让、自救互救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指导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指导基层政府建立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建设群测群防网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调查灾害发生原因、发展趋势,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按“谁引发、谁治理”原则,督促和指导责任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治理;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要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认定,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纳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组织审查时,应要求业主提供地质灾害影响评价报告和主管部门意见。
  
  各级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对危及建设行业、市政基础设施、风景名胜区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处理;在参加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和组织审查初步设计时,负责督促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地质灾害防治要求。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审批或上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督促建设单位将地质灾害评估、勘查和防治经费纳入项目总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置、基础调查、重点项目勘查和可研报告编制与科研、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等,并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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