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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对工程建设和非煤矿山采掘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地方所属煤矿企业开展对矿区及影响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监测、治理,对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各级城建执法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受地质灾害威胁或可能引发灾害的在建或即将建设的违法建设活动进行制止、查处和依法拆除。 各级水务部门负责在农村防汛工作中加强对泥石流河道、沟道等区域的监测与治理。组织对危及水利部门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在组织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建设中,督促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落实相应防治措施。 公路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对危及全市公路、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负责铁路、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群测群防工作,编制重要隐患区防灾预案,对其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负责铁路、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应急处理。在组织进行公路、铁路规划及设计、建设时,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检查督促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地质部门对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负责所属学校校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设立警示标志,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临灾预警信息发布和人员财产撤离路线;督促新建学校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林业、园林、东西山绿化部门负责林区、绿化区、公园、文物建筑等所辖范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对辖区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排查,编制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设立警示标志,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及临灾预警信息发布和人员财产撤离路线;管理维护好各类灌溉设施,防止管道跑水、漏水等引发地质灾害。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房屋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检查工作,落实防灾措施和责任人;开展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居民(村民)房屋安全性鉴定。 国资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对危及国有企业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落实企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监测人、责任人,建立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 旅游部门负责监督纳入行业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督促景区景点设立地质灾害警示标识,做好日常巡查排查工作,配合景区景点主管部门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地质灾害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分配和救灾款物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转移;负责做好公安系统内各单位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要在灾情发生后,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到灾区抢救伤员,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督促医院等卫生行业单位做好本单位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及时提供雨情预报信息。 各类矿山企业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开展本矿区范围内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监测,负责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隐患恢复治理。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类土地使用权人(企事业单位、各类矿山企业、居民及个人)是地质灾害防治直接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和政策,负责对所使用土地范围内地质灾害险情进行日常动态观测,积极上报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参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组织的群测群防、应急避险、工程治理、生产自救等各项工作。 三、强化措施,全面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一)排查核查隐患,加强监测预警。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特别要对城镇乡村人口密集区、重要交通干线、重要河流以及重要基础设施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重点核查,实施定期定点监测,及时组织专家会诊,制定处置方案上报市地质灾害领导组及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