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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主城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主城区
  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04〕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决定》(渝府发〔2010〕28号)精神,结合重庆实际,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制订重庆市主城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314”总体部署和“五个重庆”建设要求,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建设目标,大力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努力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2年,我市主城区城市建成区有关指标全部达到或部分超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成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一)园林绿化目标。
  主城区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7平方米以上。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达到70%以上,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80%以上,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达到0.07个/万人以上,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达到95%以上,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达到95%以上,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达到90%以上,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的比率达到2%以上,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达到9.00以上,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达到9.00以上,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达到9.00以上,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达到9.00以上,公园管理规范化率达到95%以上,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达到9.00以上,古树名木保护率达到98%以上,节约型绿地建设率达到80%以上,立体绿化推广和城市“其他绿地”控制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达到80%以上,大于40公倾的植物园数量达到1个以上,林荫停车场推广率达到60%以上,河道绿化普及率达到80%以上,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达到80%以上,生物防治推广率达到50%以上,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达到70%以上。
  (二)建设管理和控制目标。
  水岸线自然率达到80%以上,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三)生态环境目标。
  城市空气污染指数不超过100的天数全年不少于300天,主城区地表水质考核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城市热岛效应强度不高于2.5℃,本地木本植物指数达到0.90,生物多样性保护、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达到国家要求。
  (四)市政基础设施目标。
  城市容貌评价值达到9.00,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达到100%,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城市道路完好率达到98%,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达到40公里/小时。
  
  三、实施原则
  在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过程中,注重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生态性、景观性、休闲性、人本性和绿化生态的可持续性。
  (一)以人为本原则。
  营造优良人居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需求。
  (二)生态环境优先原则。
  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技术方案、施工选材等过程要贯彻生态优先原则。注重保护自然山体、植被、河流,使城市有足够的开敞空间。坚持植物生态性、多样性与景观性的有机融合。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构建科学完整的绿化生态体系。
  (三)因地制宜原则。
  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和制订保护、修复城市自然环境实施计划,对城市中的自然植被、山体、堡坎、护坡、江河、溪沟、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进行保护和恢复。将旧城改造、城市河道等水系的治理,城市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水体等再生资源的利用等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实施。
  (四)科技领先和节约型原则。
  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指导,遵循自然规律,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树种,广泛采用节水、节能、节地技术和低碳、环保、节能材料,力求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管理监督效能的最大化。将资源节约和生态最大化理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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