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建设系统开展救灾工作;组织专家评估全市因灾造成重要建筑的损失,并提出恢复重建建议。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救灾工作;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教学秩序。 市农林局:负责农作物、林木病虫害的测报和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区灾民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市畜牧局:负责灾区牲畜、家禽的疫病防治和疫情监控,指导和帮助灾区发展养殖业。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并对重、特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负责核实、统计全市地质灾害情况,组织专家评估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全市大中型企业开展救灾工作;负责搞好工业企业灾情核实、上报,帮助企业搞好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水质、空气质量监测和有毒有害气体辐射监控。 市城管局:负责灾区供水、排水、供气等公共设施抢修。 市园林文物局:负责灾区文物设施抢修保护。 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应急抢救队伍,协调灾区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保证灾区的电力供应。 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协调调用各通信企业的通信系统。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保证通信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进行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气象灾害发生后,及时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类别和等级;负责人工影响天气、防雷安全等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做好地震应急准备,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开封日报社:负责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调运粮油等生活必需物资的供应 ,保证灾区需要。 市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和接收的捐赠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在自然灾害处置工作中,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及人员。 开封黄河河务局:负责监控黄河汛情;指导、监督黄河滩区、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负责开封黄河河道、堤防、险工、控导、涵闸等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军分区司令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驻汴部队和武警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市减灾委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共同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本级和县区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2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向上级民政、财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帮助解决受灾县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县(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4.2.1 救援物资的储备: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讯、抢救伤员药品和其它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抢险物资由水利、交通、供电、通信、卫生、建设、国资委等单位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由民政、粮食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4.2.2 市本级及各县区均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储备必需的救助物资。 4.2.3 市民政部门负责购置救灾衣被等救灾物资。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调拨和运输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及救灾装备准备 4.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确保市、县(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 市县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 人力资源准备 4.4.1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