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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1 ⅰ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①因灾死亡20人以上; ②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 ③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 ④因灾造成当季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减产八成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市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1.3 响应措施 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市民政局(市减灾办)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下拨市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上级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上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同时进入ⅰ级响应。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政府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重大自然灾害: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③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④因灾造成当季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减产八五成以上八成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市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市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市减灾委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县区开展救灾工作,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市民政局(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同时进入ⅱ级响应。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政府市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较大自然灾害: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倒塌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③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④因灾造成当季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减产八三成以上五成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市减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主管民政救灾工作副市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市民政局(市减灾办)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和灾区需求,及时调拨救灾款物,指导县区开展救灾工作。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同时进入ⅲ级响应。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未达到较大自然灾害标准的为一般自然灾害。一般自然灾害不启动本预案,可视情况由县区政府部门启动本级预案。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救援人员的组成: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重大灾害由开封军分区协调驻汴部队和武警部队及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市卫生局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病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