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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4.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农林、气象、地震、城建、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4.3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5 社会动员准备 4.5.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5.2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制度,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5.3 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6 宣传、培训和演习 4.6.1 开展社区减灾和中小学防灾减灾科普活动,积极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6.2 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及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6.3 每年组织1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县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县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预警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5.1.2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市、县(区)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和信息发布 5.2.1 市减灾办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市应急办和有关县区、部门通报信息。 5.2.2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及时限要求 (1)报告灾情。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发生特大灾害的,可以同时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2)灾情初报。县区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民政局(市减灾办)报告初步情况。对造成人口死亡(含失踪)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市减灾办)在接到县区报告后,在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减灾委、市应急办和省民政厅报告。对造成人口死亡(含失踪)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同时上报民政部。 (3)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区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区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向市民政局(市减灾办)上报灾情,市民政局(市减灾办)每天10时之前向市减灾委、市应急办和省民政厅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4)灾情核报。县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市减灾办)报告。市民政局(市减灾办)在接到县区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区灾情数据)向市减灾委、市应急办和省民政厅报告。 5.3.2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市减灾办协调农林、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城建、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专家评估核定。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6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市、县、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设定三个响应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