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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2011年,解决10.8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7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3.8万户。 四、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 通过新建、购买、改造、租赁和棚改解决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同时继续大力推行租赁补贴制度,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新建廉租住房采取统一建设和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两种方式,主要以配建方式为主。其中,通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解决廉租住房是我省新建廉租住房的重要方式。同时,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继续实行租金核减。 (二)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条件。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住房保障资金 积极争取中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持。省住房建设、发改、财政部门要立足全省工作实际,密切配合,用好用足中央关于住房保障的各项政策,全力争取廉租住房保障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支持。 省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的市、县建设(包括购买、改造)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的资金投入。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还可通过一次性处理无籍房收益、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向保障对象出让产权收入和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资金。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积极协调各类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通过按份共有方式,解决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缺口问题。采取政府和个人共同投资、依据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廉租住房产权的办法,减轻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增加保障对象财产性收入。 (二)落实土地供应等各项优惠政策 各地区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配建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各类住房建设规模、实物配租需求量等因素确定。当地发改、财政、国土、税务、规划、住房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工作。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落实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政策,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设廉租住房,原则上免缴省和各地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性收费;购买旧住房作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办理产权过户时免收相关的交易费用;租金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费减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其他税收扶持政策。 (三)通过城市棚改解决廉租住房房源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廉租住房工作计划的通知》(建保[2008]122号)精神,总结三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经验,把棚改解决廉租住房作为筹集廉租住房房源、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措施和途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与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有利于大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区要加大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强相关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与廉租住房建设结合起来进行,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优先解决城市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六、监督管理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省政府对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合理分配市、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并加强监督考核。市、县政府要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人员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