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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业经2010年3月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 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维护拆迁人、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人实体;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房屋使用人。 第五条 动迁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人必须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全面完成拆迁任务,对没有完成拆迁任务的,不予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 对无照房屋,由规划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认定,并出具认定报告告之当事人。认定为违法建筑,一律拆除,不予补偿。 对有照房屋,但不具备居住条件或部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重新审核认定后,评估作价货币补偿。对房屋面积有争议的,以房产测绘部门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对拆迁公告发布后突击抢建的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第七条 在拆迁实施前,由拆迁人现场公示安置房源(包括拟建小区总平面图、安置房源位置图和户型图等)、拆迁政策要点(包括拆迁奖励和补助标准、验收程序等)、拆迁服务单位(包括拆迁单位、估价机构、拆除企业名称、自律承诺以及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政府安排的项目指挥部现场公示工作职责、工作人员姓名和原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 对上述公示内容,由市棚改办负责监督。 第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办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动迁管理部门制定范本。 第九条 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产权调换总面积按1200元/ m2计算,由拆迁人向动迁管理部门交纳其总额10%的拆迁保证金。如拆迁中未出现任何问题,则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额予以返还。 对给予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动迁管理部门调查测算的数额,将补偿资金足额存储到动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监管使用。 第十条 动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承办单位的日常工作管理,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做好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一)拆迁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产权证载明面积(必须与实际建筑面积相符,以下简称原面积)拆一还一。其中:选择多层楼房底层和顶层的(一层为车库的,以二层为底层;顶层建阁楼的,以下一层为顶层),原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其他楼层的,结算楼层差价款。其他楼层与底层或顶层的差价款,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150元。 原面积在65 m2以下、扩大面积在5 m2以内的,享受成本价格(1200元/ m2),超出5m2以上的部分按实际销售价格每平方米优惠5%交纳房款。 原面积70 m2以上,产权调换时需扩大面积的,不再享受成本价格,可享受每平方米优惠5%的价格。 (二)拆迁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且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房屋重置价格和 房屋建安成本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确定并适时公布)。需扩大面积部分,按相应实际销售价格缴纳扩大面积款。 在规划设计允许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原位置回迁。 对有严重污染影响周边环境、不适宜回迁安置的生产经营性房屋,予以货币补偿。 (三)对房屋产权证载明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且位于主次干道两侧的房屋,拆迁时要求产权调换到非住宅房屋的,无论本人经营还是出租他人经营,均应同时具备持有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正在营业中三个基本条件,且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按非住宅房屋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