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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及部门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煤矿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吕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乡三级政府及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除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o]8号文件明确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省煤运集团、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等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及中煤集团的全资及控股煤矿)各类煤矿企业履行安全监管责任适用本规定(下同)。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对全市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制度,组织实施煤炭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组织编制全市煤矿企业安全发展规划,制定符合吕梁实际的针对性较强的安全措施、规定、实施细则。 (三)督促县(市、区)政府认真履行对煤矿企业安全监管职责,使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组织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开展对全市煤矿的执法检查,开展煤矿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消除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五)研究部署、组织开展全市煤炭行业生产经营秩序整治,严厉打击私采滥挖、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六)完善市级煤炭工业管理机构,配足配齐监管人员,保障监管装备、经费、设施到位,并加强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和安全监管职能。 (七)成立煤矿企业安全监管五人小组,保证装备、设施、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对离柳焦煤集团所属煤矿实施监管。 第四条 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制度,组织实施煤炭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组织制定本县(市、区)煤矿企业安全发展规划,根据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以及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三)督促乡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 (四)督促煤炭主体企业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按规定配齐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并要求其加强对所属煤矿企业的监管。 (五)组织召开全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例会,组织开展本县(市、区)煤矿的执法检查,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消除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六)组织开展本县(市、区)范围内煤炭行业生产、经营秩序整治,严厉打击私采滥挖、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七)组织实施确定为关闭矿井的关闭工作,并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八)建立健全煤炭工业管理机构,配足配齐人员,保障装备、经费到位,并加强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和安全监管职能。 (九)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监管五人小组,严格落实一组五矿监管制度,归口煤炭部门管理,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监管。 第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各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制度,实施煤炭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建立相应的煤炭安全管理机构,配合县(市、区)政府及其煤炭部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三)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检查、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县(市、区)政府及其煤炭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秩序整治力度,严厉打击私采滥挖、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加强巡回检查,维护良好的煤炭开发秩序。 (五)在县(市、区)政府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对关闭矿井实施关闭,并加强日常监管,严防死灰复燃。 (六)协调村矿关系,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矿区安全稳定。 第三章 煤炭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县两级煤炭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煤炭行业政策,组织实施市政府出台的《吕梁市加强全市煤炭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依据煤炭行业法律、法规、规程,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监督管理。 |